陕西首次对五种超限运输的量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7-22
记者21日从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获悉,为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行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陕西省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首次对五种超限运输的量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五种超限运输的处罚对象是:运输一般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在公路上违反规定超限行驶;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据了解,陕西省交通部门首次对涉及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例如对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规定了14种情形的处罚裁量标准,包括:超过核定标准0.5吨(含0.5吨)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核定标准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标准1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标准9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按照10吨罚款1万元,超出核定标准10吨以上部分,按每超限1吨罚款2000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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