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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元旦施行
发布者: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0-10-21
备受关注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扩大了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免征范围,将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等纳入免征范围。
障缴费义务人的权利。”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局长杨浩强说。
扩大车辆通行附加费免征范围
“与省政府2008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的《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该《条例》的惠民之处体现在扩大了规费免征车辆的类型。”杨浩强说。
杨浩强说,原先规定的免征车辆为拖拉机、三轮机动车、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军队车辆和武警部队车辆。《条例》则扩大了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免征范围,除以上车辆外,还将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均列入了免征范围。对进出本经济特区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可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简化程序,方便汽油零售企业
为汽油经营企业提供便利也是《条例》的一大特点。
《条例》调整了行政许可管理方式。按原规定,汽油经营企业在本经济特区经营汽油,除了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外,还需取得由征稽机构核发的汽油经营许可证。多头审批,增加了企业负担。《条例》参照有关税务登记的规定,将原规定设置的“汽油经营许可”调整为“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通过登记方式确认缴费义务人。简化了办事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审核环节。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岛征费方式有变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海南省将原规定中关于外省柴油车辆的征费管理方式加以改进,使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条例》明确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自进入之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10日的,每10日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需要长期在本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可申请依照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的有关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应当到设在上岸港口的征稽站点领取缴费登记凭证;上岸港口没有征稽站点的,应当到上岸港口所在市县征稽机构领取缴费登记凭证。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离开本经济特区前,应当到征稽机构或者其设立的征稽站点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结算手续,并交还缴费登记凭证。
相关链接:新规出台背景
海南省1994年1月起实施公路收费体制改革,将公路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统一征收燃油附加费。199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海南经济特区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特区法规的形式明确燃油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2008年12月,国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将公路养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纳入燃油消费税,过路费、过桥费依法仍然可以征收。为规范和保障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2008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废止《海南经济特区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暂行规定的实施,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暂行规定内容不够完备,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需要结合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管实际,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障缴费义务人的权利。”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局长杨浩强说。
扩大车辆通行附加费免征范围
“与省政府2008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的《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该《条例》的惠民之处体现在扩大了规费免征车辆的类型。”杨浩强说。
杨浩强说,原先规定的免征车辆为拖拉机、三轮机动车、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军队车辆和武警部队车辆。《条例》则扩大了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免征范围,除以上车辆外,还将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均列入了免征范围。对进出本经济特区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可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简化程序,方便汽油零售企业
为汽油经营企业提供便利也是《条例》的一大特点。
《条例》调整了行政许可管理方式。按原规定,汽油经营企业在本经济特区经营汽油,除了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外,还需取得由征稽机构核发的汽油经营许可证。多头审批,增加了企业负担。《条例》参照有关税务登记的规定,将原规定设置的“汽油经营许可”调整为“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通过登记方式确认缴费义务人。简化了办事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审核环节。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岛征费方式有变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海南省将原规定中关于外省柴油车辆的征费管理方式加以改进,使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条例》明确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自进入之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10日的,每10日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需要长期在本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可申请依照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的有关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应当到设在上岸港口的征稽站点领取缴费登记凭证;上岸港口没有征稽站点的,应当到上岸港口所在市县征稽机构领取缴费登记凭证。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离开本经济特区前,应当到征稽机构或者其设立的征稽站点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结算手续,并交还缴费登记凭证。
相关链接:新规出台背景
海南省1994年1月起实施公路收费体制改革,将公路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统一征收燃油附加费。199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海南经济特区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特区法规的形式明确燃油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2008年12月,国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将公路养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纳入燃油消费税,过路费、过桥费依法仍然可以征收。为规范和保障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2008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废止《海南经济特区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暂行规定的实施,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暂行规定内容不够完备,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需要结合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管实际,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